【申请人】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李利律师 吕秋香律师
【被申请人】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第三人】邢台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的企业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并且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拥有合法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8月,李先生房屋被非法违法拆迁。2018年4月起,镇政府和区住建局在李先生房屋所在地进行非法建设。在此种情况下,李先生非常无助,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还自己一个公道,经多方了解后决定委托京平律师,由赵健、李利、吕秋香三位律师共同组成拆迁团队代理其案件。
【维权经过】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提交的道路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法批准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第三人未答辩。
京平律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所以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未提供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复议结果】
撤销被申请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