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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拆迁案例:诉讼撤销违法《限期拆除通知》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19

  【原告】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梗概】

  石油公司位于太原市某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建设厂房、加油站。现因当地人民医院拆建工程建设面临拆迁。该企业并未见过征收部门张贴的征地公告及其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相关文件且拆迁补偿较低,因此其并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石油公司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刘丽薇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2018年4月28日涉案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其对某国土局承诺的从2018年4月27日起15天内非法违法拆迁委托人加油站的承诺函送至委托人处并电话通知其法定代表人限期15天内拆除加油站,否则将违法拆迁加油站。2018年5月2日,石油公司收到了涉案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维权经过】

  涉案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提交了征地拆迁及项目证据材料,并书面答辩虽然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是并没有实际实施,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但是被告并未出庭。

  庭审中,京平律师指出涉案限期拆除行政行为对原告设定了限期拆除义务, 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具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论合法与否,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都推定为有效,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作为该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原告依法提出撤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涉案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有土地使用及其规划许可手续,对房屋的物权及土地使用权仍然存在,非经法定程序,原告复议、诉讼权利仍然存在,有权拒绝交出土地,任何人及任何单位无权直接限期拆除,不具备违法拆迁前提条件。被告不具有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及职责权限,无权作出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通过原告提供的《承诺函》及其通话录音可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完全是为了配合拆迁,不具备合法的执法目的。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的被告**街道办事处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由此可知,本案的被告**街道办事处越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均违法”且由于涉案街道办未出庭作出有效答辩,最终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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