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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拆迁案例:厂房被认定违建下达限拆通知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8-16

  【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傅增强、周立华律师

  【被告】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办事处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2008年注册成立了一家木材加工厂,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建设厂房后一直合法经营。然而2017年5月15日,被告突然对王先生的厂房发来一纸通知,通知王先生的厂房属于违法建设,限期2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从严处理。茫然的王先生实在想不明白,合法经营多年的加工厂怎么突然就成违法建设了。收到通知后,王先生立即想到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经过多方考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经过与京平律师沟通,被赵健、傅增强、周立华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的能力所折服,果断决定委托三位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分析被告所做的通知后,敏锐地发现其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于是迅速指导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出的《拆除通知》。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剑锋直指被告行为违法点,一方面被告不具有法定职权,其对原告作出《拆除通知》系超越职权的行为;另一方面被告认定原告建筑为违法建设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面对京平律师精准的打击,被告也进行反驳,声称其通知原告限期拆除厂房的行为,对原告不具有实质影响,不是行政行为。同时反驳称,依据郑州市相关文件,其具有下发《拆除通知》的法定职权。然而以上反驳之言在京平律师看来,本身就自相矛盾,更无法证明其行的合法性。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通知,确定了原告建设系违法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被告行为确属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被告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但根据该法律规定,被告并不具有实施此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综上,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2017年5月15日对原告作出的《拆除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

  “违建”是征收中常见的名词,尤其是农村地区,很多地方征收补偿谈不拢,就以无证、没有规划许可等为由下达拆除通知,认定为违法建设。但事实上“违建”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从职权主体到程序以及实体都有法律规定,不是对方说“违建”就一定是的。所以当听到征收方说自己是“违建”时,不要害怕,收到限期几天拆除的通知也无需惊慌,很可能这个“违建”认定存在诸多违法性,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撤销的,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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