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您的位置:首页>胜诉案例>违章拆迁>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违章拆迁

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4-02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八条对“公共利益”只作了一些界定“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