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某国土分局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倪先生两人的房屋存在违法建设。同年12月,镇政府以某国土分局已作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为由,作出《关于限期搬离拆除告知单》,告知倪先生两人在2018年1月4日之前自行搬离物品腾空建筑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镇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2018年1月8日早上7点左右,镇政府带领数百号人闯入倪先生两人的家中,强行将倪先生及其家人控制,软禁在仓库内,对倪先生两人的房屋实施强拆,鱼塘、园林等均被损毁。在当日拆除过程中,镇政府竟以强拆行为已危及房屋主体结构,当日进行房屋危险评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告知书》,告知倪先生决定对其“危房”立即进行拆除。镇政府实施强拆前,未事先通知,给倪先生两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其提供的后续安置措施,根本无法解决正常居住生活问题。
【办案掠影】
倪先生两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律师代理征收拆迁纠纷事宜。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依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限期搬离拆除告知单》、《告知书》均被依法撤销。
(原告一判决书)
(原告二判决书)
随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对房屋强拆行为,院内鱼塘、院外园林、柏油路等均被损毁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法律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2018年1月8日已经知道镇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其于2020年1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京平拆迁律师有力回击:1.《行政诉讼法》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案涉强拆行为发生后,原告已对损毁户内财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诉讼,经人民法院释明选择对房屋强拆行为直接起诉。因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期限,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2.关于实施违章建筑拆除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限期搬离拆除告知单》,关于实施危房拆除的《告知书》均被撤销,镇政府实施案涉强制强拆行为的依据不存在,案涉强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鉴于案涉强制拆迁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确认镇政府实施案涉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确认镇政府损毁鱼塘、园林(院内外)、围墙、门楼、院外铺的柏油路行为违法。
本案部分判决▼
(原告一判决书)
(原告二判决书)
(原告二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