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女士等十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律师、鲁金艳律师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唐女士等十人在浙江省绍兴市拥有合法房屋,均是从原县第一绸厂购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2020年该所有的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在2020年9月某街道办却作出了《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认定唐女士等十人的房屋为危房,鉴定等级为D级,要求其腾空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女士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律师、鲁金艳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情况,认为这是一个为了实现征收,以危房的理由来达到拆除的目的的案件。首先应该就是先准备所有相关的证据,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请求法院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告知函。
庭审过程中,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唐女士等十人买的房屋所在的绸缎厂是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也没有房产证,该绸缎厂除原告唐女士等十人所买的房屋面积以外已经补偿安置完毕,且该房屋是危房,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危房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应该是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来进行鉴定。另外作出对相对人有影响的行政行为时要充分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鉴定程序不合法同时也剥夺了原告唐女士等十人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违法的。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办于2020年9月作出的《城镇危旧房屋限期腾空告知函》的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节省拆迁成本会拿危房的理由来直接拆除,而且不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实中如果你也遇到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