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柳苗律师、杜红梅律师
【被告】浙江省慈溪市某镇政府(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介绍】
许先生系浙江省慈溪市某镇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内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是由徐先生的父亲建造,许先生一家老小均在里居住,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也算富足。但是在2018年7月6日,某镇政府对许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许先生的房屋未经批准建造为由,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于2018年7月17日,某镇政府强制拆除了该房屋。一时间,许先生一家人失去了栖身之所,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如此情况,许先生决心踏上依法维权的道路。
想要依法维权的许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多方询问,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柳苗、杜红梅两位律师,并由两位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发现,涉案房屋已被违法拆迁,维权情况不容乐观,因此急需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京平律师在充分了解该案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备强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职权,而某镇政府是无权实施违法拆迁行为的,属于超越职权行为,并且某镇政府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听取徐先生的陈述和申辩,亦未进行催告就将房屋拆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许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于218年7月1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律师指出:我们在实践中经常碰到行政机关已未经批准为由,认定某座房屋是违法建筑,并且强制拆除该房屋,使当事人措不及时,根本来不及维权。但我们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要慌张,及时维权,首先要看拆除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以及拆除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