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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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违法拆迁案例:合法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遭不明人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6-23

  【原告】肖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泸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简介】

  肖女士在泸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后该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征收补偿不合理,肖女士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4月4日,有不明人士将肖女士的房屋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肖女士经人介绍,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指出,首先要找到违法拆迁房屋的主体,于是两位律师指导肖女士针对房屋被不明人员拆除的情况进行报警,并在泸州网络问政平台进行问政。2019年7月17日,街道办回复称,肖女士房屋所在楼栋是被棚户区改造拆迁单位拆除。2019年8月20日,泸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显示此次拆除行为是街道办委托某公司进行的。另外,律师查明,2018年5月,泸州市某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告知书》,显示泸州市某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而该部门是住建局的下属单位。因此,住建局和街道办作为该棚改项目的拆迁单位,应当对拆除肖女士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住建局辩称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肖女士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住建局实施了违法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法院驳回了肖女士对住建局的起诉。同时,街道办也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房屋是某公司拆除的,街道办曾向该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拆除肖女士房屋所在的1层、2层,但该公司在拆除第3层楼房的过程中倒塌造成肖女士房屋损坏,应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由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律师反驳,某公司是街道办委托,其无论是故意还是不慎造成肖女士房屋损坏的后果均应由街道办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和房屋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征收方未与肖女士谈好补偿事宜便强制拆除肖女士的房屋,属于违法。另外,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即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征收方要实施强制拆除,也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直接违法拆迁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泸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2019年4月4日拆除原告肖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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