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女士
【拆迁拆迁律师】刘大伟律师、朱艳姝律师、乔岗律师
【被上诉人】江西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文女士在江西某市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1月,某市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文女士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文女士与某市政府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某市政府于2018年3月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文女士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基于此,文女士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辗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大伟律师、朱艳姝律师、乔岗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驳回了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京平拆迁律师团研究案情后,认为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某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合法性。
维权经过
文女士和京平律师认为:
1、某市政府在2018赣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某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未改正的情况下,又继续错误地作出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2、其次,某市政府没有阻止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前述行政判决并没有进行补救;
3、《实施意见》明确对文女士的经营性店面不进行产权调换违反了《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江西省征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4、某市政府对文女士的房屋、土地(空地)、附属房性质及土地面私等没有作出调查认定违法;
5、文女士的国有土地空地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予以补偿。此外,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文女士经营性店面停产停业损失项目,对文女士房屋的装修补偿应该予以评估;
6、征收补偿决定中所谓的未批违法建筑没有经过调查、认定、登记、公布和异议等程序,直接在征收补偿决定中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违法。
7、某市政府只凭市国土局2017年3月16日的说明认定文女士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事实不清。
8、涉案评估报告某市政府送达给文女士时,文女士拒收。既然文女士拒收,某市政府应当向文女士留置送达。文女士对评估报告内容无法获知,只是大概知道评估结果数额,无法行使复核权利。评估报告明确没有现场内部勘察,没有对装修进行评估,评估公司直接依据樟树市国土局的一份说明就认定文女士的国有土地是划拨土地并进行评估,严重降低了文女士的房屋市场价值。
9、一审法院不支持文女士置换门面房的实际诉求,还不向上诉人释明申请司法评估的权利,也不自行委托司法评估就直接作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因此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江西省征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案中,评估公司对文女士涉案房屋的评估总价未包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装修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2012)行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文女士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624.4平方米,市政府认定的实际建筑占地面积为198,89平方米,据此,可以认定文女士还有未建设的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市政府应当对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而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对空地面积的补偿。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政府未提交有关部门对文女士涉案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处理的证据,其在征收补偿决定认定涉案房屋未批违法建筑面积为602.68平方米,不予补偿,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胜诉
最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1、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行初xx号行政判决;
2、撤销市人民政府政房征补[2018]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