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耿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章赛艳律师、辛乐律师
【被上诉人】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耿女士系河南省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内拥有一处房屋。2016年8月30日,耿女士所在的某办事处发出拆迁公告,在此同时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认定耿女士家的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2016年9月4日,经开区管委会以耿女士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进行了强制拆除。耿女士认为管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耿女士决心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想要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的耿女士,经多方询问,最终寻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由京平律师事务所叶方荣、章赛艳、辛乐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京平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发现该管委会以耿女士房屋为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该房屋并给予少量补偿,这严重损害了耿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是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耿女士向法院就违法拆迁行为不合法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8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该管委会违法拆迁前未对耿女士进行催告,所以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判决确认该管委会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019年3月25日,耿女士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该管委会未作处理。耿女士遂于2019年5月30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请求对被非法拆除房屋672平米按照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耿女士的房屋没有依法提交经过当地政府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也没有该房屋的建设行为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批的证明。虽然耿女士提交了房屋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但不足以证明该房屋是合法、经批准的建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面对如此局面,京平律师沉着冷静,迅速制定新出的诉讼策略,再次指导耿女士就该案提出上诉。京平律师认为,虽然耿女士的房屋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但其建设行为取得了村委会的同意,并有村委会出具的《请款说明》相佐证,所以该房屋并不能作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二审法院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经开区管委会违法拆迁行为已经判决确认违法,对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且涉案房屋虽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件或手续,但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以及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认定上诉人建造房屋时争得了村委会的同意,与私搭乱建的建筑明显不同,且上诉人能够提交房屋面积、从层数等实际情况,所以应当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耿女士已经接受了一套90平米的安置房,所以要求将涉案房屋按周边市场价格赔偿明显不合理。最终二审法院酌定房屋赔偿金额为411450元,与其他附属物损失合计赔偿557450元。
【胜诉】
综上,耿女士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部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
二、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赔偿耿女士各项损失557450元;
三、驳回耿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京平律师指出: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往往会以被拆迁人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是违法建筑为由对被拆迁人进行威胁直至强制拆除。在这里京平律师提醒大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这需要结合当时的历史以及当地的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所以被拆迁人在遇到该种情况不要慌张,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护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