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立江律师、李霞律师
【被告】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协议拆迁补偿不合理,几经维权仍被违法拆迁
焦女士是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08年9月,焦女士取得建设许可证,许可其在原基扩建一层平房四间。因南京某区某项目建设需要,焦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搬迁范围。2017年,某街道办与焦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焦女士与某街道办发生争议,焦女士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判,法院驳回了焦女士的诉讼请求。后焦女士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焦女士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焦女士的房屋被不明人员强制拆除。
困境之中现曙光
在要求合理拆迁补偿被拒,起诉确认协议无效也被驳回的情况下,房屋还被不明人士强制拆除,焦女士陷入了维权困境中,对接下来的行动感到迷茫。偶然情况下,焦女士了解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与律师交谈后,焦女士看到了维权的曙光,当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王立江、李霞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代为维权。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先指导焦女士向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通过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的情况说明,得以确定焦女士房屋系某街道办组织拆除。
随后,京平律师指导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街道办称,某街道办与焦女士之间是协议搬迁,并非是行政征收;某街道办未实施任何行政强制行为,而是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协议中第二条约定某街道办有权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及附着物实施拆除。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本案是行政征收,并非协议搬迁,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4205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规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强制拆除,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进行,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另外,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案中,街道办无强制拆除法定职权,而且实施违法拆迁前没有依法作出《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更没有所谓的公告,拆迁补偿也不到位。在此情况下,街道办强制拆除焦女士的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
其次:街道办声称其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实施违法拆迁行为,但是违法拆迁的条件并未成熟。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条约定,焦女士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某街道办,由某街道办对房屋及附着物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拆除。依据该约定,某街道办拆除房屋的前提是焦女士已腾空并交出房屋钥匙。本案中,《腾房验收单》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日签署,不能反应房屋实际是否腾空。且验收单上注名“房屋已拆”,被搬迁户“无异议”,但房屋的实际拆除时间是2018年9月。因此,验收单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完全一致,不能证明焦女士已实际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给某街道办,某街道办依据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的条件并未成就;即使在协议搬迁的情况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主要来源于双方自愿,行政机关不能以公权力强制签订协议,同样也不能以公权力强制履行协议。本案中,协议中并未约定焦女士不交房某街道办可以强制拆除,行政协议本身也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对方履行协议或强制执行协议内容的权力。因此,某街道办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强行拆除焦女士的房屋。
胜诉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9月拆除原告焦女士位于南京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