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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违法拆迁案例: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拆告知书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拆迁房屋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02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某县自然资源局”)

  叶先生家住江西省赣州市某县某镇的一个村里,在该村拥有住宅和猪栏、小卖部等附属房屋。2017年12月21日,某镇政府受某县自然资源局(由于机构改革,原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被撤销,其行政职权由某县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委托对叶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叶先生家的附属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要求其于2017年12月22日前自行拆除。后在无任何行政机关进一步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某镇政府将叶先生的附属房及住宅用房陆续强制拆除。

  面对权益严重受损,叶先生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最终,他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叶方荣、王奇兵和吕秋香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维权过程真可谓一波三折!京平拆迁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指导叶先生就《告知书》向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遗憾的是,某区法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镇政府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于是,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叶先生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但最终某区法院还是以同一理由判决驳回了叶先生的诉讼请求。面对如此境遇,京平律师并未气馁,继续指导叶先生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京平律师指出,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镇政府对叶先生作出的《告知书》的内容包括对涉案附属房屋的违建认定、限定自行拆除的内容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将予以强制拆除的后果,对叶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具有可诉性。而且,某镇政府作出该《告知书》未履行法定程序,构成程序违法。

  最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区法院驳回叶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处理错误,撤销了某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同时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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