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律师、叶方荣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街道办
范先生,系福建省厦门市某街道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幢合法房屋。2014年,因项目建设需要,范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在拆迁补偿方面,范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协议。后于2017年3月30日,在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未送达相关拆除文件的情况下,厦门市某街道办借“拆违”、“拆危”等名义对范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范先生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甘权益受损却又深知凭一己之力难以维权,范先生毅然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一番了解后,最终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黄爱华律师和叶方荣律师助其维权。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搜集证据、分析案情、制定策略等维权工作。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范先生采取了一系列的诉讼手段,最终促使厦门市某街道办和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厦门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被撤销,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后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为了进一步维护范先生的权益,2018年12月7日,京平律师代理范先生就厦门市某街道办的违法拆迁行为向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厦门市某街道办辩称范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主张其是在范先生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程序合法、目的正当。此外,厦门市某街道办还主张,范先生的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其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出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正当目的。
面对厦门市某街道办提出的主张和罗列的证据,京平律师摆事实、讲法律,有条不紊地进行了反驳。
京平律师首先针对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反驳,认为即便范先生在2017年6月23日的庭审中已知晓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其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仍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两年。范先生在2017年6月23日得知房屋被违法拆迁的事实,他的起诉期限应该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两年计算。但是,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为一年,因此,范先生的起诉期限应当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一年计算,那么,他在2018年12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仍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其次,京平律师指出,厦门市某街道办和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厦门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书》已经被生效裁判予以撤销,不能作为证明违法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此外,厦门市某街道办对于范先生房屋的危房认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因此,厦门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范先生房屋的行为无事实、法律根据,并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被认定违法。
最终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并查明厦门市某街道办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确认厦门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范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