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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平湖违法拆迁案例:租赁土地上修建堆场责令自行拆除后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8

  【原告】胡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告】平湖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胡先生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向平湖市某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土地2.39亩和2.022亩,租赁期限均为20年。之后,胡先生在该两处土地上修建了平湖市某村的堆场。2018年9月14日,平湖市综合执法局向胡先生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胡先生占用耕地,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堆放建筑材料,要求胡先生自行拆除。

  胡先生很困惑,自己明明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协议》,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还要自己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手足无措的胡先生找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曹星律师、黄群雁律师来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京平律师介入后,首先就《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是,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平湖市某镇政府于2019年5月9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和损毁了胡先生的堆场及堆场内财物。

  随即,在5月20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平湖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京平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履行作出事先催告书并依法送达、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依法送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义务。同时,在本案中平湖市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胡先生堆场的行为亦无职权依据。

  于是,京平律师指导胡先生再次向县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平湖市某镇政府于2019年5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胡先生位于平湖市某村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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