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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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迁

山东济南违章拆迁案例:中院判决违法拆迁违法,街道办、区政府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张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某区政府、济南市某街道办(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张先生在山东济南各拥有一套房屋用于生活居住,均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坐落于济南市某区某街道。2017年2月20日,某区政府发布通告,明确城中村改造冻结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王先生与张先生的房屋均在此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因涉案拆迁补偿过低,双方对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2018年1月25日、2月13日王先生与张先生房屋遭遇违法拆迁。房屋被拆除后,两人立即决定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慕名寻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经过法律调查获悉,2017年2月20日,某区政府发布通告,明确改造冻结范围内集体土地由该政府同意征用与安置拆迁补偿,同时要求某街道办按照要求组织落实。涉案房屋遭到拆除后,京平律师第一时间指导王先生和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遭遇的违法拆迁破坏行为系政府拆迁行为,并初步确认了违法拆迁主体。随后,京平律师趁热打铁,指导王先生与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通过生效裁定文书,固定了适格违法拆迁主体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

  京平律师旋即又将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中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京平律师指出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为涉案房屋的拆除主体,某区法院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足以证实。王先生与张先生的房屋未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强制拆除,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位于济南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某街道办、某区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便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京平律师再次指出,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中,某区政府及某街道办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拆除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胜诉】

  经过审理,山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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