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邓红欣律师、晏红霞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汪女士在某县拥有合法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划入规划区范围内。汪女士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却被某县街道办事处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汪女士的合法权利。
基于此,汪女士经了解和考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顾冬庆律师、邓红欣律师和晏红霞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三位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后,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
在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某街道办辩解道:汪女士拥有两个合法产权,在2006年12月后,在未经规划批准、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房屋上加盖房屋,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项、《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罚规定》第三十条以及《XX县XX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第280条的规定,城镇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由某县综合执法局行使。综上,涉案房屋位于规划范围内,某县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并且,某街道办在汪女士拥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基础上,认定其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说法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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