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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贵溪违法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房屋被不明人员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0-18

  【原告】余某福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新亮律师、白娟律师

  【被告】贵溪市房产管理局

  房被违法拆迁陷绝望,得遇京平现曙光

  余某福在江西省贵溪市某街有一套合法房屋,2017年贵溪市人民政府做出《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溪市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余某福的房屋在该决定征收范围内,因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且极为不合理,就拆迁补偿问题余某福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18日凌晨5时左右,在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余某福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对拆除方强制拆除的暴行,余某福十分愤慨,然虽多次与拆除方交涉却未能得道任何的处理结果,且对方态度恶劣,余某福陷入深深无奈之境,绝望之中,得闻专攻于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遂与京平律师联系,经过与京平律师的详细交谈,余某福豁然开朗,对维权充满信心,立即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白娟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巧用策略定主体

  京平律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此次违法拆迁的行为主体是拆迁公司,但却无相应的直接证据,而此次违法拆迁是为了促使上述征收决定的施行,遂决定以贵溪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违法,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并未超出京平律师的预计,收到判决后即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昌中级法院做出裁定,并明确告知,贵溪市房产管理局为本案适格被告。至此,京平律师已将责任主体进行锁定。

  紧接着,京平律师指导余某福以贵溪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贵溪市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从容庭审辨真相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贵溪市房产管理局辩称,余某福家房屋是由于其委托的某建设公司拆除相邻房屋时,相邻房屋不慎倒塌而将余某福的房屋砸倒,其已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且某建设公司也已经同意赔偿。

  针对被告的辩解,京平律师早有准备,从容指出:

  一、贵溪市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将征收拆除工作委托给某建设公司,但是其作为征收主体部门,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应由其承担。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征收方和被征收方未达成补偿协议,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不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拆迁,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违法。

  经过京平律师有理有据的主张,法院最终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贵溪市房产管理局拆除原告余某福位于贵溪市某街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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