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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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迁

福建漳州违法拆迁案例:自建温室蔬菜大棚、养鸡场大棚被镇政府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原告】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陈某达、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一家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区某镇,并在该镇承包了一处耕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为进行种植和养殖,陈某达、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一家在该处承包土地上搭建了两处温室蔬菜大棚和一处养鸡场大棚。2016年6月20日,某镇政府向陈某达、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一家发出《接受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认定违建,要求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自行拆除建筑。2017年1月11日,该处承包地上的两处温室大棚和一处养鸡场被不明人员拆除。陈某达、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一家对自家大棚和鸡场被拆的情况多次与政府协商,却未得到结果,十分焦虑。2017年6月陈某达去世,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顶着亲人离世的悲痛继续维权,但均受阻。仔细思量后,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开始寻求其它救济途径。几经辗转,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接触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咨询了解,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指导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以某区某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8年10月30日芗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的起诉。

  京平律师立即指导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1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中,被告某镇政府称,原告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违法,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了《接受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随后对原告的建筑设施进行了拆除,镇政府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不构成违法。

  京平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给当事人必要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预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面材料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该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某镇政府仅向原告方发出两份通知书后就径直实施强制拆除,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行政职责,其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对原告陈某凤、陈某德、黄某君承包土地做出的破坏及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收农村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对农村居民是一件大事,然而征收方在征收补偿上往往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村居民合理补偿,造成双方矛盾,而被征收农村居民对维权方式又知之甚少,导致维权道路困难重重,心力交瘁。

  京平律师建议各被拆迁人,在遇到拆迁维权的事件时,最佳方案是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及早介入案件,高效地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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