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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违法拆迁案例:强制拆除厂房,否认违法拆迁事实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09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工厂

  【负责人】马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马女士在某区某村经营一家工厂,该工厂在当地有合法厂房及土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9日某镇政府组织某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某村村委会领导和拆迁人员,在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下,强制拆除了该厂房,厂房内财产因违法拆迁受到了严重损失。作为厂长马女士认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随即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深入地进行调查,得知案件的始末缘由,立即指导马女士依法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提供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拆除现场的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明某镇政府确实对该厂房有强制拆除的行为。

  紧接着,京平律师乘胜追击,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某镇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此外,被告的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某镇政府没有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应证据,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最终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作出一审判决后,某镇政府不服该判决,向邢台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京平律师在二审过程中一针见血,指出某政府认为其并非实施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该房屋系被上诉人自行拆除的主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上诉人某镇政府也未提供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

  【胜诉判决】

  在京平律师助力之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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