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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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违法拆迁案例:拆迁补偿未谈夜间拆房也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08

  【案例索引】(2018)苏08行初XXX号

  【原告】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爱慧律师、辛晋敬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沈先生在淮安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12月2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城市规划将其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没有任何人来和沈先生商谈拆迁补偿事宜的情况下,在2018年1月10日,沈先生的房屋被强行拆除,并且是从晚上8点开始至凌晨5点才结束。

  看着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被拆,沈先生欲哭无泪,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爱慧律师和辛晋敬律师,全权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详细的了解案情,对整个案件情况全面分析,指导沈先生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先于沈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对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即便沈先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行政机关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此之前,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某街道办对沈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构成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判决被告淮安市某街道办对原告沈先生名下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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