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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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违法拆迁案例:城中村改造建筑公司入户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30

  【原告】李某武、李某军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辛晋敬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某市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乡政府”)

  【案情简介】

  李某武、李某军在河南省新乡市某市某乡某村分别拥有该村南街26号房屋、62号房屋,该两处房屋所在地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就征收补偿事宜,李某武、李某军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1月14日,在未收到任何违法拆迁文件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闯入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并搬走屋内物品,对该两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由于拆除行为为某建筑公司做出,李某武、李某军深感维权会遇到很多阻碍,困难重重。通过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详细咨询了解,李某武、李某军决定委托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为自己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调查,确定强制拆除行为虽是某建筑公司做出的,但违法拆迁主体实际为某乡政府。

  京平律师随后指导李某武、李某军于2019年1月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4日违法拆迁李某武、李某军位于某乡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某乡人民政府称:原告李某武、李某军所在村及涉案房屋属于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又因打通振中路需要拆迁涉案房屋。经过做原告的工作,原告同意后,被告安排某建筑公司搬迁屋内物品,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

  京平律师主张: 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受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原告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该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某乡人民政府承担。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主张拆除原告李某武、李某军的房屋,事先经过李某武、李某军的同意,但并未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明显不成立。

  【胜诉结果】

  经过审理,某市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4日拆除原告李某武、李某军位于某乡某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中,违法拆迁时征收机构委托第三方进行违法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只知道拆迁行为人而不知道具体行政主体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会有很大的困难。

  京平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时,如果遇到违法拆迁的情况,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高效地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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