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9)桂01行初X号至行初X号共计6份
【原告】:杨先生等六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黄爱华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等六位原告在南宁市某区生活已久,2017年5月,因诸位原告的房屋均位于某区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范围内,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某区政府为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在征收过程之中,原告们的房屋因建造时日已久,缺乏有效证件证明而被某区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此一来,位于房价持续上涨的某区之中的原告们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周边房屋市场价远远拉开了距离。原告们自然不愿意接受这忽如其来的“违建”认定,协议迟迟难以签订。在僵持不下的局面之中,2018年4月-5月期间,某区政府的内设机构某区拆迁办不顾原告们的反对和阻拦而将原告们的房屋统统强行拆毁。
原本期望在拆迁过程之中为自己生活争取一份保障,转眼间却遭遇了违法拆迁的噩梦。六位原告顿感无助和迷茫,他们辗转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师对当事人的遭遇深感同情,派出黄爱华律师、朱艳姝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律师团,在维权之路上助当事人一臂之力。
【维权经过】:
在介入案件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之后,京平律师团发现了某区政府之所以敢于进行违法拆迁,是因为在征收过程之中作出的“违建”认定。以“拆违”代“拆迁”,违法拆迁就此看似合理化了。但京平律师深知这其中存在着严重违法之处,于是指导当事人们将某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之中,被告的答辩重心落在了“违建”认定上,试图以“拆违”为由为其违法拆迁行为进行辩护。京平律师针锋相对,指出了这一“违建”认定发生在拆迁过程之中,是房屋征收程序的一部分,应当适用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而被告却利用这一认定以“拆违”程序代替了房屋征收程序,并且未经原告同意即进行违法拆迁,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无疑是违法的。由此,京平律师诉请法院确认被告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定此案应采取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合法征收。判决如下:
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六名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之中,“违建”总是一个敏感但又常见的词汇。许许多多的老房子因为历史原因大多没有完整的证件证明,这给了拆迁方动辄“违建”认定的借口。这种认定除了可以压低拆迁补偿款之外,甚至还可能出现以“拆违”代替“拆迁”的情况,强行把被拆迁人房屋拆除。但京平律师在此为您明确,拆迁过程之中房屋是否是合法建筑只是性质上的认定,整体的程序仍然应当适用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如果确有违法拆迁必要,则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形之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俗称的“司法违法拆迁”。没有按照这一程序执行的肆意违法拆迁均为违法。京平律师在此提醒:“违建”也不可任性拆,“拆违”代“拆迁”更是非法。广大被拆迁户碰到这种情形,要坚定以法律维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