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先生、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段佳丽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
【案件简介】
周先生、张女士是重庆市某区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先生、张女士的房屋所在地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之内。2018年1月4日,国土房管局作出的《限期交地决定》,送达周先生、张女士手中,责令他们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出房屋占用土地。拆迁补偿问题还没有解决,怎么就要交出土地,周先生、张女士深感疑惑,于是需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经多方了解,周先生、张女士寻得专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听取了京平律师全面详细解答分析之后,周先生、张女士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段佳丽律师代理维权事宜。组成拆迁维权团队助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后,调查发现国土房管局作出《限期交地决定》前,并未对周先生、张女士给予安置补偿。这明显与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不相符,该《限期交地决定》实体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京平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针对国土房管局作出的《限期交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京平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可知,作出《限期交地决定》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但国土房管局在未对委托人进行安置、合理补偿的情况下,竟直接作出了《限期交地决定》。该决定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实施,于法无据,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京平律师的观点,以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京平律师越挫越勇,一审败诉之后,立即依法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正义从不会缺席,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xx 区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重庆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xx号《限期交地的决定》违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