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和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鲁金艳、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林某和是福建省漳州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坐落于某村某社,2017年9月征收部门对该房屋作出《漳州市房屋实地勘丈成果图册》,2017年11月2日下午,在未收到任何告知,任何文件的情况下,该房屋内的林某和的父母被人强行从拉出,该房屋被实施违法拆迁,造成大量财产被毁。2018年1月22日,同样在未收到任何告知,任何文件的情况下,林某和的另一处房屋也遭遇违法拆迁,两次违法拆迁,林某和均不知违法拆迁主体为何方,多次维权均受阻碍,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首先指导林某和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11月15日漳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告知书》,2019年1月14日,京平律师指导林某和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某区人民政府称:对于2017年11月2日的拆除行为,林某和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某区人民政府未拆除涉案房产;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依职权拆除,与某区人民政府无关。
京平律师主张:
1.对于发生于2017年11月2日无任何告知的违法拆迁行为,属于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行政案件,其起诉期限应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2019年1月14日起诉,明显未超过起诉期限;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林某和提供的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该房屋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22日被政府拆除,林某和作为房屋的权利人,与被诉违法拆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具有提起本诉的资格,是适格的原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林某和提供的《漳州市某区西湖生态园建设工作指挥部关于某区西湖生态园片区征地拆迁的通知》、《漳州市某区西湖生态园建设工作指挥部关于某区西湖生态园片区征地拆迁的补充通知》、2019年2月12日漳州市人民政府通知书,可以判定某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裁判观点“在强制拆除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是个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发布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原则上推定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强制拆除机关。” 某区人民政府虽主张自己未进行违法拆迁,但又未提供可靠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违法拆迁主体为某区人民政府;
4.违法拆迁主体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林某和的房屋进行违法拆迁明显违法。
【胜诉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22日拆除林某和主张的位于漳州市某区某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在各地的征收拆迁中,征收方为了实现自己的征收目的往往通过拆违的名义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未经法定程序,便将被征收人强制控制带离房屋的情况也时有出现,而被征收人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维权路上步履艰难。
京平律师提醒各位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时,如果与征收方协商失败,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高效地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