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某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朱先生等三人是福建省厦门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有房屋,自九十年代一直在此居住,因为地处学校周边,便用于经营,办有合法营业执照。2018年11月2日,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某区城市管理局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朱先生等当时进行了报警,但于事情没有帮助。朱先生等见到房屋被拆已成定局,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他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律师帮助他们提起法律程序。
【维权经过】
被告一再辩称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但是经过京平律师帮助原告提起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调查,法院查明被告某区城市管理局在进行强制拆除前并未告知原告等相关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也未取得有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且被告某城市管理局并未举证证明强制拆除时案涉建(构)造物处于在建状态,故某区城市管理局径行对案涉建(构)筑物予以拆除,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某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依法判决被告某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建(构)造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