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黔XX行初XX号
【原告】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两份决定接连送达,房屋竟被违法拆迁】
丁先生在某县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该房屋面临征收。但由于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丁先生始终未与拆迁方达成协议。2017年11月底,县政府对丁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随后,县国土资源局又于12月中旬作出《限期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限期丁先生于3日内交出土地,逾期其将依法强制执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几天后,一些工作人员将丁先生房屋的家门破坏,强行进入屋内,旋即将房屋拆除,致使房屋和屋内财产尽毁,给丁先生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面对强势的拆迁方,丁先生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宋金玉、朱艳姝三位律师。
【公安机关不予调查,起诉获知违法拆迁主体】
三位律师介入后,向委托人丁先生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维权策略。对于委托人的及时报警,某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为尽可能地获取相关证据,三位律师指导委托人对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提起诉讼。通过此次诉讼获知委托人房屋系镇政府和该县某建设指挥部共同拆除,违法拆迁主体得以明确。建设指挥部系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县政府应对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律师立即协助委托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与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企图推卸责任,律师庭审据理力争】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其系征收主体,并不是房屋拆除的具体实施主体,而某建设指挥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镇政府也辩称其仅是协调参与单位,而非实施拆除的主体。
京平律师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建设指挥部是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为完成县政府对原告房屋的征收,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理应负责。县政府在未经法定程序,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捷报传来,尘埃落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9日对原告丁先生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