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 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
【被告】某县政府、某县城乡建设局、某镇政府、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袁先生系某县某村村民,2017年由于进行道路建设,需使用袁先生房屋所占土地,因征收方与袁先生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2017年12月18日某县某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袁先生涉案房屋作出《被征收房屋价值分户评估报告》。2017年12月29日,在未履行催告、公告的情况下,袁先生的房屋即被某县政府、某县城建局、某镇政府强行拆除。屋内所有财物尽被掩埋、丢失,给袁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让其下定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最终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代理其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代理该案后,立即指导袁先生向某市政府就某县政府、某县城建局、某镇政府毁坏其房屋及财产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其违法拆迁行为违法。2018年9月21日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袁先生的房屋属于违建,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前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程序存在瑕疵,确认某县政府拆除袁先生位于某县某村房屋的程序违法;某县城建局、某镇政府系接受某县政府安排参加,后果应由某县政府承担,故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应为某县政府,驳回袁先生请求确认某县城建局、某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京平律师认为复议决定仅确认拆除房屋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遂继续指导袁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政府、某县城建局、某县镇政府拆除其位于某县某村国道旁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撤销某市政府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京平律师指出被告某县政府在未将涉案房屋依法征收并补偿到位的情形下,组织多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没有事实依据,且拆除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应的催告、公告及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被告违法拆迁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外,对于袁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某县政府没有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此作出合法有效认定的证据,即涉案房屋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某市政府在复议决定中作出“袁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复议决定行文确认某县政府拆除袁先生位于某县某村房屋的程序违法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该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被告某市政府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确认被告某县政府2017年12月29日拆除原告袁先生位于某县某村国道旁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