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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违法拆迁案例:强制拆除不经合法程序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4

  【原告】张先生、魏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 刘春兴律师 李定寰律师 吕秋香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张先生、魏女士系夫妻,于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拥有建筑物。2018年10月,张先生、魏女士的建筑物却遭到了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对自家建筑物被莫名违法拆迁感到不服,张先生、魏女士没有选择坐以待毙,而是在违法拆迁后的几日,就立即找到了在拆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随即李利律师、刘春兴律师、李定寰律师、吕秋香律师四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张先生、魏女士制作维权方案。

  【维权经过】

  向张先生、魏女士了解违法拆迁经过后,京平律师团队便抓紧时间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张先生、魏女士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看到京平律师列出的确能证明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后,被告以张先生、魏女士建筑为违法建筑作为抗辩理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京平律师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强制拆除的合法程序,并于庭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还有《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也对强制拆除作了具体的程序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而无论是庭前提交证据,还是法庭辩论中,被告某镇政府都无法证明其执法程序符合上述规定,故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受案法院在京平律师的庭审辩驳下,认可了京平律师与张先生、魏女士的诉讼请求,作出了以下判决:

  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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