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女士、邓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律师、王麒舒律师、朱月华律师
【被告】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闵女士,邓先生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在某村宅基地上各拥有一套合法自建房屋,两家一直在此居住。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两家的房屋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的区域内。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在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28日联合组织数十人将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居住了多年的房子骤然被拆,这让原告难以接受,他们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闵女士与邓先生两家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的顾冬庆律师、王麒舒律师、朱月华律师组成办案团队,为两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中,针对性地指出被告违法拆迁行为在主体和程序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被确认违法,制定维权策略,将某县政府与其下属乡镇政府同时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指导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数组证据。但镇政府与县政府寸步不让,不断对证据提出质疑。同时被告也提出了证明其并不是违法拆迁行为的主体的证据。原告律师与被告方在庭审中经过反复地激烈地质证,原告律师有理有据、抽丝剥茧,力证证据的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首先证明涉案房屋被强行拆除,最终被告无力辩驳,法庭在依法查明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正当原则,被告为加快拆迁进度,在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做出的违法拆迁行为不符合程序要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在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相违背。
此外,镇政府作为被委托实施拆迁工作的主体,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由县政府承担责任。在拆迁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要甄别出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为争取合理救济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