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辛成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马先生合法拥有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的房屋,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马先生就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但是,2018年8月17日,被告某街道办作出了编号为0003254《温馨提示》,该提示将马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马先生于2018年8月19日前腾空屋内物品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被告将联合相关部门拆除原告房屋。
2018年8月22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某街道办即带大量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造成屋内财产全部损毁,给马先生的身心造成了打击,找到了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霞律师、辛成律师和蔡晓仪律师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三位律师仔细研讨了案情后,旋即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某街道办辩解道:房屋位于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用地中,已经政府批准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公告。而且,根据《未登记房屋建造年限认定表》等文件,认为马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是合法行为。
被告的辩称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京平律师给予了强力反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且需要强制拆除的,应首先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马先生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身边;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才可以拆除。
在本案中,某街道办认为马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但在拆除马先生的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明显违法。
【胜诉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10日拆除原告马先生坐落于温州市某区某街道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应该具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告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理由和获得救济的途径,充分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
为了充分利发挥法律程序的作用,京平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以免浪费宝贵的拆迁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