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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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迁

河南省违法拆迁案例:街道办违法拆迁养殖圈舍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03

  【案例索引】(2018)豫0184行初14x号

  【原告】李女士等六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吴国强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新郑市某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李女士等六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2008年前后,李女士等六人积极响应号召在承包地上建有养殖圈舍,从事养殖经营,大家勤勤恳恳,生活日渐兴旺。2016年,李女士等人应环保部门要求,为了改变土地性质、治理环境污染,主动停止了养殖经营,放弃了家中一大部分的收入来源。2018年3月29日,当地街道办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其养殖圈舍强制拆除,大量物品被砸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面对已经被拆除的养殖圈舍,李女士等六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吴国强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律师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速度赶到委托人所在地区进行调查,细致地分析了案件情况。首先明确了违法拆迁主体为某街道办,其次查看了某街道办发布的一系列通知书和告知书,勘验了被拆迁的现场。有着深厚办案经验的京平律师一目了然就发现了违法问题所在,随后协助委托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某街道办辩称:(一)原告在责任田内盖养殖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二)责任田是农作物种植,不允许搞养殖、建房,改变了土地性质。(三)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否认和一一列举的证据材料,京平律师胸有成竹,一针见血的指出被告证据的漏洞和违法之处。京平律师指出:(一)被告所提交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完全能够证明原告等人所建的养殖圈舍是耕地,耕地即可以是基本农田,也可以是其他用途的农田。在此案件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基本农田,那么在非基本农田上进行养殖行为并不为法律规定所禁止,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分别在2007年、2010年、2014年制定的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建设也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以,被告称原告的养殖圈舍是违法建设的说法不能成立。(二)被告提交的两份自行制定的文件均不能证明原告的养殖圈舍是违法建筑,更无权自设权力违法拆迁原告房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相悖,否则无效。(三)所诉违法拆迁行为发生在2018年3月29日,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执行程序的规定。(五)被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街道办事处无权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的庭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于2018年3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女士等六人在某村庄其承包地上所建养殖圈舍的行为违法。

  

河南省拆迁维权胜诉:街道办违法拆迁养殖圈舍

  【律师提示】

  根据本案可告知广大被拆迁人,被违法拆迁后不要和拆迁人发生冲突,要想获得相应的补偿、赔偿首先要找到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分析并找出其中的违法点;其次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照片、产权证以及拆迁方发布的公告等;最后一定要注意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