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段悦秋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
【案情简介】
罗先生在湖南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直居住在此处。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2015年1月16日,上百个身份不明人员,在没有出示过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罗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房屋倒塌致使房屋内的财产被毁,罗先生损失惨重,至今仍居无定所。
为了维护权益,京平律师指导罗先生于2017年9月23日通过快递向某县公安局邮寄了书面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请求某县公安局立即查处毁坏罗先生房屋和财产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某分局对其邮寄的《查处申请书》未作答复,消极不履行法定职责。
京平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未给予书面通知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京平律师就被申请人未书面答复《查处申请书》的不作为行为,向某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接触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情况,由于罗先生与当地公安分局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导致其对委托人邮寄的申请书迟迟不做出答复,经过对案件细节的反复推敲后,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制定出了细致的维权方案。
京平律师认为,某县公安局在2017年9月24日收到罗先生的报案材料后,应当及时接受并依法调查处理,但是某县公安局直至2017年12月8日才对罗先生的报案请求进行了接报案登记,某县公安局也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对罗先生的报案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理,存在严重不作为的情况。
京平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上述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胜诉结果】
某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后,针对双方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支持了罗先生的请求,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出现公安机关消极不作为的情况,请及时咨询律师,以免自身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