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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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违法拆迁案例:未达成补偿协议合法住宅被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23

  【原告】张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杜红梅律师、黄莹莹律师、刘丽薇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案情梗概】

  张女士系呼和浩特市某镇村民,能拥有宅基地和房屋。张女士房屋所在地面临征收决定,当地征收部门要求当地村民限期签订协议搬迁。由于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张女士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6月5日张女士的房子被非法拆除。

  为了争取合理拆迁补偿,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多方打听寻得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领域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杜红梅律师、黄莹莹律师、刘丽薇律师代理其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并针对区政府违法拆迁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该区的改造项目列入呼和浩特市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法律规定进行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项目分别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上房屋,对不同不同性质土地上房屋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7年11月开展相关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多次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宅基地权属手续,但原告始终不出示并拒绝房屋征收部门进一步协商征收补偿。

  京平律师认为,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拒出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取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施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在京平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之下,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作出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5日,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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