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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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违法拆迁案例:没有兑现拆迁补偿先违法拆迁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18

  【案例索引】(2018)陕05行初xx号

  【原告】吉先生、史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告】韩城市人民政府、韩城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办”)、韩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7日,市政府、市执法局及某指挥部共同违法拆迁了吉先生和史女士的房屋,违法拆迁行为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积极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了打击。当事人赖以生存的房屋被违法拆迁,身心备受煎熬,面对拆迁方的强权行为,当事人无计可施。基于此,经过多方考察,吉先生和史女士决定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聘请了资深律师朱晓彬律师和顾冬庆律师。

  两位京平律师在向当事人了解了案情后,迅速做出了一套维权策略。律师首先指导两位当事人就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向陕西渭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发现该案的违法点非常明确,针对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辩解给出了强力反击。被告某街办提供的相关证据如限期搬离决定书、搬迁通知和通告,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法拆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被告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证明其有权实施拆迁行为。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实施的违法拆迁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某街办在未与被告吉先生、史女士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给原告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先行拆除了吉先生、史女士的房屋,违反了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为,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决定,相对人在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胜诉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吉先生、史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陕西渭南违法拆迁案例:没有兑现拆迁补偿先违法拆迁违法

  【律师点评】

  程序正当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自行拆除了吉先生、史女士的房屋,违反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