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孙超律师、刘大伟律师
【被告】某区政府
【第三人】某区公共服务中心、某社区居委会
【案情简介】
钱先生在安徽芜湖某区拥有住房两套,其配偶徐女士拥有门面房一间。自2008年以来,某区政府在上述房屋所在地组织拆迁,钱先生拥有的一套住房及其配偶拥有的门面房经芜湖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后被某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除。但钱先生拥有的另一套住房,在既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没有被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6日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给钱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房屋被违法拆迁后钱先生下定决心立即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孙超律师、刘大伟律师来代理其拆迁维权的案件。
【维权经过】
启动多种程序,确定违法拆迁主体
房屋被违法拆迁,钱先生便向芜湖市公安局某分局报警,但某分局却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京平律师介入后指导钱先生向芜湖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芜湖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某分局不立案决定并要求某分局重新侦查,但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某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作出立案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京平律师又指导钱先生向某区检察院提起了检察监督申请书,之后向安徽省监察厅、中共安徽省纪律检察委员会提交了查处申请书,但都回复无法处理。遇到种种困境,京平律师并没有气馁。
在申请查处与维权的过程中京平律师得知某区政府所属的某公共服务中心及某社区居委会共同实施了违法拆迁的行为,查清了“不明身份人员”的真实身份。在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京平律师决定将某区政府作为被告、某区公共服务中心、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第三人诉至芜湖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区政府及某区公共服务中心、某社区居委会违法拆迁钱先生某套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据理力争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辩称其拆除钱先生某套房屋的行为属于误拆,并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京平律师指出位于拆迁地块的涉案某套房屋系原告合法建筑,应当受到保护。对于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钱先生所有的某套房屋与拆迁人尚未达成拆迁协议、也未经法定权力机关裁决等法定程序,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对象。
第三人某区公共服务中心、某社区居委会根据某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组织对原告钱先生所属的某套房屋及其配偶所属的门面房强制拆除时将原告钱先生所有的另一套房屋一并予以拆除,超出了某区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明确规定的范围,属违法侵权行为。虽然第三人辩称是误拆,但并不改变该行为的违法性。
某区政府辩称其并非是本案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京平律师指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第三人某区公共服务中心是某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故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由其所属的某区政府负责,所以某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芜湖市某区政府拆除原告钱先生位于某区房屋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