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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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违法拆迁案例:城中村改造不同意拆迁补偿就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9-03-25
  【案件索引】(2018)冀05行初×号

  【原告】林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爱慧律师、朱月华律师、冯文华律师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第三人】某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

  【案情简介】

  林先生是河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办理了房产证。自2010年8月份起,村委会就开始宣传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动员村民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但林先生自始至终也没有看到正式的拆迁文件,村委会告知的拆迁补偿标准也非常低,谨慎的林先生并未贸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就在林先生持续关注拆迁进程的时候,2017年7月,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林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行拆除,致使林先生遭受巨大损失。

  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瞬间成了一堆废墟,面对满地狼藉,林先生一家欲哭无泪、惊惶无措。逐渐冷静下来的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经人介绍联系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见面沟通后,经律师的一番分析,林先生深感律师的专业,决定借助律师的力量帮助自己维权,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交给张爱慧、朱月华、冯文华三位律师。

  【维权经过】

  第一步,制定方案,获取关键信息

  三位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指导林先生做好基础的拍照等取证工作,以便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之后三位律师立即与林先生进一步沟通案情并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三位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违法拆迁案件,在办案生涯中这类案件非常普遍和熟悉,但三位律师并没有因为熟悉而有丝毫松懈,毕竟每一个征拆案个案性都非常强,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三位律师按照既定计划有条不紊的帮助林先生展开维权。

  维权工作全面展开以后,三位律师分工协作,迅速针对此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违法拆迁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各种渠道积极收集有利的证据,为下一步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做万全准备。

  第二步,步步为营,果断提起诉讼

  三位律师通过调查获知,违法拆迁房屋的虽然是某居委会,但是某区政府才是违法拆迁行为的“幕后主使”,俗话说,“蛇打七寸”,待相关工作准备妥当,京平律师立即指导林先生针对违法拆迁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诉讼中,被告区政府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拆迁行为,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企图推卸责任,并认为林先生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了推卸责任,被告还拉来了居委会作为第三人,意图让第三人承担责任。京平律师丝毫不为所动,有理有据地说明了被告区政府是适格主体的原因。首先,区政府虽未直接参与违法拆迁,但作为拆迁安置工作的负责人和受益主体,应对委托人林先生房屋被拆除行为承担责任。京平律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了本案的关键性证据——《旧村改造责任书》,在该责任书中清楚的列明了被告区政府针对案涉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工作安排情况,通过另案诉讼得到《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份,也明确指出区政府负责完成该村村民的拆迁安置工作,第三人居委会在庭审中也指出其是按照上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对林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居委会在未与林先生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委托人林先生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区政府的委托。被告区政府作为委托机关,是涉案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也是实际的受益主体,理应对委托人林先生房屋被拆除行为承担责任。其次,区政府认为林先生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托人林先生于2017年7月遭遇违法拆迁之后,及时报警要求查处,但公安机关并未答复,林先生针对其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又针对违法拆迁行为提起本诉,林先生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所以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在三位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某区政府拆除原告林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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