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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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违法拆迁案例:没有拆迁补偿房屋被认定违建并违法拆迁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3-14

  【原告】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庆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新泰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2010年经当地村委会同意,申请宅基地使用并建成房屋。后杨先生房屋面临拆迁,杨先生并未等来拆迁补偿,反而被告知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后又于2018年4月18日,被告在没有补偿也未出具法律文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作人员对杨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至此杨先生不敢再拖延,迅速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委托京平的王庆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共同代理自己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律师介入后迅速分析、整理杨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法律文书,准备充分后,首先指导杨先生向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受理后,以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违法拆迁主体驳回了复议申请。对此复议结果显然是无法认可的,于是,京平律师指导杨先生针对违法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被告辩称,自己没有违法拆迁原告房屋,且案涉房屋系村委会根据当地查处违建的要求,认定成违建并拆除的,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在法庭庭审中,京平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并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精准的质证。京平律师提出,原告提交的载有被告工作人员的视频、照片等材料可以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系被告实施了房屋强制拆除行为。

  同时京平律师提出,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缺乏合法性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认定并履行催告、作出行政决定、履行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而被告并未证明其行政强制行为,职权合法、程序合法,因此应当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新泰市某镇政府于2018年4月18日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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