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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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拆迁

浙江省违章拆迁案例:统一规划建房不签字就是违建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23

  【申请人】毛先生等4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余姚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余姚市公安局

  毛先生等人系浙江省余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系2009年村里统一规划建设的楼房,按照设计图纸每家房屋建筑外观几乎都一致。现因项目建设,其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因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村内同样情况已经签字的村民房屋却是合法建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毛先生等人经过协商后,一致北上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京平律师鲁金艳律师、刘春兴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2018年8月14日上午9点左右,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庆幸之前有京平律师的指导,委托人搜集指正出拆迁现场认识的有街道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局张某工作人员,现场有公安车辆及人员等等,结合律师调查取证的情况,京平律师协助委托人首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过程】

  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一直在强调委托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政府同意的某年度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地块上,属于影响重点工程的违法建筑,限期必须予以拆除。结合《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拆除。

  同时,被申请人街道办指出涉案房屋拆除前,已由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则称:一、涉案房屋由被申请人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期限截止于2019年2月14日,故2018年8月14日尚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内,我局未申请职权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罚与处罚实施不属于同一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须由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二、2018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未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违法房屋进行拆除,拆除申请人违法房屋的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申请复议对象错误。综上,被申请人并未参与拆除行动,行政复议对象错误,故请求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余姚市公安局则称:我局派出所从工作中获知,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在该村依法执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活动,且可能聚集较多人员。因该情况可能对社会治安秩序产生影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范围,故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局派出所组织相关力量至拆迁场地附近,并在拆迁场地周边设置警戒带进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综上所述,派出所民警的行为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与申请人所述公安机关参与违法拆迁行为无关。

  京平律师结合本案证据认为,本案的审理对象即为三被申请人有无采取违法拆迁行为以及若采取了违法拆迁行为则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被申请人街道已承认该违法拆迁行为系由其作出。其次,《行政强制法》规定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执行应当履行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相关程序。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其违法拆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此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余姚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毛先生位于余姚市XX号房屋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的房屋均系村里统一规划建设的房屋,村民自治范围之内。因历史原因并未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但决不能因此就一刀切全面否定该建筑的合法性,且依据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来认定是否为合法建筑,既于法无据,也有以拆违促拆迁,降低拆迁成本的嫌疑。建议被拆迁人在遇到该问题的时候,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防微杜渐,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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