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XX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余先生在湖北省武汉市商业街附近拥有一处商铺,后余先生所在的区域启动征收,因其长期在外地,不知晓征收,在其偶然一次回武汉时,发现其商铺的租客不知去向,房屋也被毁损,屋内物品全部不知所踪。随后,房屋所在地又被围起施工,余先生发现原来矗立的独栋小楼“杳无踪迹”,整个区域变为平地,并且有施工单位在其楼房原有的位置上打桩施工。
为此,余先生悲愤至极,果断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嚣张的违法行为,于是,慕名找到了京平,委托了鲁金艳律师,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开启拆迁维权之路。京平律师接手后,迅速制定了适合余先生的维权策略。通过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采取诉讼、复议等组合维权方式,使得复议机关市政府做出确认被申请人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接手后,迅速制定了适合余先生的维权策略。先通过辅助程序确定房屋拆除责任主体,之后指导余先生向武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告违法拆迁行为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被申请人区政府否认其对房屋的拆除行为,并且认为其不应当作为被申请人。对此,京平律师早有准备,提出了先前调查程序和相关支持申请理由的行政判决,证明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者,在房屋倒塌前对房屋进行了破坏和毁损行为,并主张被申请人的破坏毁损行为应视为房屋拆除行为,要求确认违法。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该损毁行为导致申请人房屋产生明显裂缝,房屋结构被严重破坏,因此被申请人的损毁行为是造成房屋倒塌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应视为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
同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而被申请人在既没有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除,因此认为其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点评】
本案从征收开始到现阶段,多重打击违法征收行为,得益于余先生坚决的维权行动,也得益于专业律师的专业操作。拆迁征收案件本就具有复杂性,想要解决妥善维权也并非单独一个程序能够解决,需要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具体的维权策略,各个程序相互衔接配合,最终促使谈判,助力被拆迁人获取更高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