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民政府
金先生系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某村村民,在本地拥有房屋,并长期居住于此。后被申请人认为其建造的住房所占用的土地,部分位于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湖州市XX厂所作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范围内。2017年4月14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已将催告湖州市南浔XX厂履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留置送达。2017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在南浔镇XX村建造住房属违法占地,并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法律意识较强的金先生慕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迅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薛正懿、蔡晓仪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依法维权。
【维权纪实】
复议中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行为于法有据,该行为实属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2、本案涉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申请人的行为系属不合法行为。3、被申请人已撤销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撤销该通知书已无实质意义。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2017年5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关于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通知》,撤销了被申请人2 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京平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该通知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至少应当在通知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告知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的该通知书中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这些权利,故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区政府认可京平律师的观点,认为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已主动撤销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责令其再次撤销该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遂作出复议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违法。
【律师说法】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曰通知是实践中在征收拆迁领域频繁出现的一份文书。其特点就在于,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行政违法拆迁,而完全不必担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时间成本和严格的司法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得在对于无证房屋的认定、处置环节肆意使用。被征收人在面临这一文书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争取通过法律途径对其提起程序,保障自己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不因此而大幅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