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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拆迁案例:错误复议维持限拆决定,完美诉讼律师助力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11

  【原告】范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爱华、叶方荣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关键词】行政处罚/限拆决定/陈述/申辩

  【裁判要点】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基本案情】

  范先生系厦门市同安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在该村一直居住于住宅老房中,后因地势、年限长远等原因,该房成为危房,且不能就地翻建。为此,范先生于2007年在该村居住地块修建住宅房。现当地因新建高架桥项目将其房屋所在地块纳入征地范围内,在双方不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2日作出厦同城执限拆(2017)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贴于其房屋墙体上,并要求其拆除所居住的房屋。在收到该决定书的那一刻,范先生慌乱不已,不清楚自己下面该如何是好,随后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之后,范先生带齐自己所有的资料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面谈,律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后,告知范先生同安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拆决定存在众多违法之处,作出该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未依法送达原告,未经依法调查核实,未征询其意见,未保障被执行人法律救济的权益等,并且制定了详尽的维权策略安抚了范先生那颗惴惴不安的心,随后在和家人协商后,全权委托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黄爱华、叶方荣两位律师来代理本案。

  京平律师调查取证后,在掌握对方足够多的违法点基础之上针对该限拆决定书立即提起了法律程序。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向被告同安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被维持。幸而京平律师早有准备,旋即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辩称,一、原告未经批准在同安区XX街道占地建设住宅、附属及遮雨棚,属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依法应予拆除。二、其作出厦同城执限拆(2017) XX号《贵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合法。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被告同安区政府辩称:一、其作出厦同政行复〔2017) 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二、本案复议程序合法。其于2017年1月11日收到复议申请。其经审查后认为需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其收到原告的补正材料后于当日决定受理行政复议,并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贵人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作出的厦同城执限拆〔2017) 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作出的厦同政行复(2017) 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京平律师认为:1、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无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其不是土地管理部门,不具备作出处罚的职权依据。2、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其未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也未及时将该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在案涉建筑物未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同安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京平律师认为:因为该房屋系原告的唯一住房,区政府在复议阶段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并报经领导同意方可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同安行政执法局作出案涉拆除决定书属于程序违法,被告同安区政府经复议后予以维持亦属不当。综上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