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化市XX设施专业合作杜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刘宏国律师
【被申请人】:东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合法拥有土地及生产构筑物并开展生产经营。之后其园区所在区域面临征收,但是从未见过任何征收手续,征收方也未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北上聘请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刘宏国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团队全权代理本案。
京平律师介入本案之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及方案,首先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予公开相关信息,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这让本来希望满满的当事人觉得十分失落,而京平律师却没有惊慌失措,遂指导申请人向通化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复议过程中,京平律师有理有据地驳斥着对方的任何一个说法。被申请人否认自己的公开的主体资格,但是律师从东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通昌编发XX号文件中,证明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存在主体问题。最终复议机关作出通建复决字(2017)XX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京平律师于是向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一并送上被告席。但是在京平律师巧妙地维权策略之下,复议机关改变了复议决定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撤销通建复决字(2017)XX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东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五个工作内,按法定权限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
【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取得阶段性胜利,相信在如此强盛的态势下,随后定会传来申请人最终得到合理补偿的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