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行初×号
【原告】:任先生、李女士、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王新亮、白娟律师
【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动迁办公室、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城市管理局
【案情简介】
原告在江苏省新沂市拥有合法房层,因有相关单位在该区城地块进行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双方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1月,新沂市人民政府针对原告的房屋作出新政征补字[2015]第×号《新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年3月原告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2月作出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判决。在徐州中级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2016年1月上午,一伙身穿制服人员破门而入,采用暴力方式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房内物品也被埋在废墟之下。
原告为确认拆房的主体,进行了多方调查了解,通过现场摄像、照片等证据,可以确认违法拆迁自己房屋行为系由新沂市人民政府组织,并且新沂市动迁管理办公室、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参与实施。房屋被违法拆迁,原告无家可归,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王新亮、白娟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经过周密的准备,协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让正义得到伸张。
【拆迁维权经过】
新沂市人民政府在证据面前只能勉强反驳,承认自己作出新政征字(2014)第7号房屋征收决定,但声称并未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始终做到合法、合理、公开、透明。
新沂市动迁办公室承认,拆迁办要求施工企业尽快完成项目拆除工作,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原告房屋拆除已成事实,拆迁办向原告深表欲意。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两原告房屋征收补偿一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请求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已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对因拆除给原告造成的物品报失予以核对,给最终房屋征收补偿作为依据。
新沂市动迁办公室还提出,原告早于2016年2月就知道违法拆迁事实而未提起诉讼,本次诉讼超期。
京平拆迁律师早有准备,沉着冷静地应对这些刁难。在证据方面,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提交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应作为定案证据。就诉讼时效问题,京平律师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违法拆迁发生于2016年1月,但原告未被告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成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被告亦未告知原告拆除主体,原告并不知道拆除行为的全部内容。故原告于2016年12月提起诉讼时,未超过诉讼期限。
就新沂市人民政府被告资格问题,京平律师指出,市政府是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的受益人,对因该房屋被征收、被拆除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有总体承受的义务;其次,结合被告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接受新沂市人民政府的指令到达现场的相应陈述,应认定新沂市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并承担原告房屋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对峙,法院最终认可的京平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属超期举证,不能作为认定其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法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违法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得出结论:被告新沂市政府、新沂市动迁办公室在涉案补偿决定诉讼过程中,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最终,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新沂市政府、新沂市动迁办公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做出判决:
确认被告新沂市人民政府、新沂市动迁办公室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