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7)鄂07行初×号
【原告】:曹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李霞律师、贾振华律师
【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曹先生在鄂州市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拆迁。曹先生决定依法维权,遂向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将自己被违法拆迁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批复)文件。市政府作出鄂州政告字[2016]第×号《答复书》,将《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14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政府信息提供给曹先生,并建议直接向鄂州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和申请。
曹先生申请公开的明明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批复)文件”,市政府公开的却是征地批复,与曹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不符。
【维权经过】
曹先生要求法庭撤销前述《答复书》,并要求鄂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做出答复。面对曹先生的正当诉求,被告鄂州市政府提出种种借口,声称已经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提供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14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材料,且该材料包含了曹先生要求的信息,答复内容符合申请要求。鄂州市政府还无理取闹地主张,“曹先生就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曾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曹先生不应直接就《答复书》提起诉讼”,试图从行政诉讼中脱身。
京平律师据理力争,对鄂州市政府的辩解进行了有力回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条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曹先生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即是指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由市政府针对土地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的批准文件,被告市政府向其提供的《省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2014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是对《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批2014年度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该请示虽然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执行情况和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的内容,但并未包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全部内容,故该批复是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所作的批复,而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作的批复。
综合上述原因,被告市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作出的《答复书》应予撤销。同时,曹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得到恰当的答复,所需信息是否存在及其具体内容仍需要市政府做出答复,因此被告市政府应进行重新答复。
【尘埃落定】
合议庭最终认可了京平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作出的鄂州政告字[2016]第×号《答复书》;
二、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曹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