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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市拆迁案例:行政部门 “任性”不作为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 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6-14

  【案例索引】

  西府复决字(2017)第×号

  申请人:黄先生,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葛容、王立江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黄先生和李先生是南宁市西乡塘区居民,拥有的合法房屋面临旧城区改造而被征收。黄先生和李先生还没有签署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拆迁补偿款,但是拆迁方已经迫不及待地将房屋拆除。黄先生和李先生房屋所占土地区域上,施工项目已经开始进行,而这都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

  这样的施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黄先生和李先生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葛容、库建辉、王立江律师的协助下,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申请人请求查处有关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该查处申请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维权经过】

  查处前述违法建设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然而现实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做答复,而且违法施工仍然在进行。黄先生和李先生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已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力回击,遂在京平律师的协助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对该施工项目履行查出职责。

  被申请人辩解:在施工期间,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到工地现场依法向施工公司送达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并于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20日,对施工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该公司进行城乡规划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宜传教育。经调查,该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在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6年8月10日,该公司在市国地资源局办理了以上地块的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后续的规划行政许可手续。被申请人正在按法律程序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核查处理,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无事实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子以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京平律师肯定不能认输,进行了有力的反驳。黄先生和李先生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反映违法建设,是一种举报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被申请人首先应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应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而黄先生和李先生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尘埃落定】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京平律师的意见,被申请人尽管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但没有将调查情况答复举报人,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合。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被申请人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回复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

  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也不能“任性”,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就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行使职责。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予答复是一种行政不作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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