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申请人:易先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
【基本案情】
委托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而面临征收,规划部门对委托人的部分房屋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委托人于2016年10月12日收到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并声称将于2016年9月20日后实施强制拆除申请人上述房屋,且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该违法拆迁行为易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经过多方打听,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最终由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和蔡晓仪三位拆迁律师组成拆迁维权小组助易先生一臂之力。
【维权经过】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趋利避害、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维权方案。
首先,三位拆迁律师认为:该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无论在程序还是实体上均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而现在当事人的法定维权期限尚未届满,治违大队就决定要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遂请求撤销该违法拆迁决定书并立即停止执行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违法行为。
对此,治违大队认为当事人于2007年在未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下擅自修建了一栋建筑面积813.3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构成违建,有法可依,事实清楚。除此之外,治违大队认为自身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执法单位,并且自己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是以规划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前提的,亦有法可依,程序合法。
对此项意见,京平律师早已做好了应对准备。治违大队在市规划局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基础上,于9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公告》,催告当事人“应在2016年8月1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房屋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遂后又于9月20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期限等,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基于此,与本案治违部门的催告行为相比,显然属于无效催告,所以治违大队后作出的违法拆迁决定程序违法。
区政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最终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株洲市天元区治理违法建设协调监察大队于2016年9月20日下达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株天治违强决字[201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点评】行政拆迁案件的特点也是难点在于,拆迁部门往往在整个行政过程中占据主导、强势地位,很少去考虑给予被拆迁老百姓话语权,哪怕法律已经明确赋予被拆迁老百姓在违法拆迁之前的陈述、申辩权,而这也正是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的一个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