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李鄂陵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
王先生在福建省福清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初,王先生被告知其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征收,用于汽车专用线道路项目建设。因为不同意政府制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王先生没有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10月20日,有一群身着带有“行政执法”字样服装的不明身份人员将其房屋的院墙强制拆除,以此来达到逼迁目的,给王先生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宋金玉律师、李鄂陵律师,为其提供房屋征收维权法律服务。
【案件情况】
京平拆迁律师宋金玉、李鄂陵介入本案之后,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福清市公安局递交查处申请书,然而福清市公安局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王先生也未收到其作出的任何回复。此时,两位律师遂协助当事人于2016年12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福清市公安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刻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榕公复告字[2016]XX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提出”。于是,两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将复议申请书邮寄至福清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遗憾的是,福清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宋金玉、李鄂陵律师协商后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认为被申请人明显属于推卸自己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宋律师指导当事人直接针对被申请人作出榕公复告字[2016]XX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的行为,一方面是复议至福建省公安厅,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复议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刻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另一方面向福建省公安厅提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该复议申请。在此期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福清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作出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至此一个违法查处反反复复终于告一段落,但是获取的胜利对本案最终拿到合理补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律师也绝不会做无用功。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安全,查处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律师反复强调该程序的重要性,主要是这对查出违法拆迁主体极为关键,对后面要求国家赔偿是前提程序,一旦失利,打击当事人的维权信心,案件的整体走向都将不在律师的掌控中。所以看到律师不断的调整诉讼维权策略,一切都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服务。因此提醒被拆迁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案件的时候,不要慌张,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作者:芦子耘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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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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