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送达方式,行政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一般有六种方式:
(一) 直接送达。即将行政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其他有权送达的人。直接送达是送达的基本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予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签收的人签收;
(二) 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绝接受对其送达的文书时,由送达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
(三) 邮寄送达。指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四) 委托送达。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向受送达人送交行政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一般发生于受送达人在外地,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
(五) 转交送达。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行政文书通过有关单位代为转送。
(六) 公告送达。指以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电视等媒介予以公布的方式将行政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