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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机构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5-30

  一.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这就导致了在旧的拆迁指导意见下基本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结果是评估价格通常都很低,以至于引发了很多的拆迁纠纷。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干预,改变过去由拆迁管理部门选定评估机构的做法,改为由被征收人选定价格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应当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至少5家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机构及他们的基本情况,以供被征收人选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需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新《评估办法》给了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权。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可以选择异地的评估机构,通过扩大选择范围保证了房屋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这不仅是对被征收人权利的尊重,突出了人性化,更是对制度漏洞的弥补,有利于被征收人利益的保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征收价格的确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评估机构的决定权交到被征收者手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创造了条件。

  二. 房地产估价师的资质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必须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考试合格后,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不能自动成为房地产估价师,仅仅是具备了申请的资格。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注册证书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凭证。注册有效期是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续注册。

  三.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应当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比如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情况;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评估费用由作为委托人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7.评估报告交付;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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