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薛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应遵照下列规定。
一、拆迁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1、凡在薛城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3、拆迁人必须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5、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1)房屋拆迁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6)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有关内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批准的,应在审查期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报材料。
7、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户口迁入或者居民分户。
二、拆迁补偿
1、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以及装修等不予补偿。
2、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参照市场成交价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拆迁非住宅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评估方法,确定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3、拆迁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房屋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同一估价机构按照同一估价方法确定其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建筑单体造价为重置价)。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购房款。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补偿。